河南一男子持剪刀刺死1人划伤1人 是互殴还是正当防卫?

2023-07-07 01:23:55    来源:刘京梅律师

7月5日凌晨4点,河南洛阳,某餐厅门口发生一起刑事案件,一名24岁的男子被人用剪刀捅死,现场十分惨烈。

现场监控视频显示,某烧烤店门口,几名小青年不知何事发生了口角。被害人季某一群人团团围着嫌疑人程某,言语中很不客气。而程某面对季某一群人,嘴里一直说着好话,一再退让。季某看程某态度谦恭,却没有打算就此息事宁人,而是一直逼问对方:“你错了没?”季某嘴里一边问着,手上还趁机往程某肚子上重重锤了3拳。忍无可忍的程某被激怒了,操起藏在手里的剪刀向着季某的腹部狠狠扎去,周围的人一看情况不对,立马拥上前拉开两人。此时,慌了的程某操着剪刀就是一通乱捅,很快,就刺伤了一位来劝架的小青年刘某,把对方的脸给划伤了。这时,周围有热心群众拨打了110报警电话,又叫来了120,嫌疑人程某被警方带走了,而季某送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。


(资料图片)

目前,当地派出所发布警情通报,称涉案人员均为90后,嫌疑人程某(男,32岁)在就餐时与季某(男,24岁)等人发生冲突,持剪刀致季某胸部受伤、刘某(男,27岁)脸部划伤,季某经送医后抢救无效死亡。警方已将犯罪嫌疑人程某抓获归案,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之中。

那么,法律上,如何评价此事呢?

1、程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吗?

《刑法》第20条规定了正当防卫,为了使国家、公共利益、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、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,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,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,属于正当防卫,不负刑事责任。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,应当负刑事责任,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。对正在进行行凶、杀人、抢劫、强奸、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,采取防卫行为,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,不属于防卫过当,不负刑事责任。

构成正当防卫的五个要件:一、存在不法侵害;二、不法侵害正在进行;三、行为人具有防卫意识;四、防卫针对侵害人防卫;五、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。

对于显著轻微的不法侵害,行为人在可以辨识的情况下,直接使用了足以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方式进行制止的,那么,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。

本案中,受害人季某与嫌疑人程某在就餐时发生纠纷。争执期间,季某一再挑衅、殴打程某,属于明显的发泄情绪、逞强耍横、没事找事的寻衅滋事。这时,面对季某正在进行的违法行为,程某可以依法进行正当防卫。但是,在这个过程中,季某实施的违法行为,没有严重危及到程某的生命安全。因此,程某不享有无限防卫权。而程某进行防卫的手段明显过激,且造成季某死亡的后果,极有可能不会被认定为正当防卫。

2、程某的行为是否属于防卫过当?

《刑法》第232条规定了故意杀人罪,故意杀人的,处死刑、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;情节较轻的,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《刑法》第20条第2款规定了,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,应当负刑事责任,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。

由此可见,即便是被认定为正当防卫,但是如果防卫过当,也会难逃处罚。

本案中,季某仗着人多势众,先言语挑衅程某,后又动手猛捶对方腹部,激起了对方的反抗。但是,季某违法行为的危险性没有达到威胁程某人身安全的程度,而程某持剪刀还击的方式,就是狠狠捅刺季某的胸部,直接将人捅死,另将一人捅伤,这说明程某提前就准备好了凶器,主观上具有伤害的故意,极有可能不被认定为防卫行为。哪怕是认定程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行为,但是一个人用拳头,而对方用剪刀也就是凶器还击,也是属于防卫过当,依法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。

最后,得饶人处且饶人,有冲突,双方都静下心来理性解决,因为口角,丢了一条命,实属人间不值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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